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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加工协议》否认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须视具体情形而定
2014-11-25 17:14:25 来源:何少挽
【编者按】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有点企业与职工签订《加工协议》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有些企业却以《加工协议》掩盖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分辨《加工协议》与事实劳动关系?欲知答案,敬请留意企业法律顾问为您推荐的案例。
文:何少挽律师
【案情摘要】
2012年4月20日,安徽滁州女职工曹志梅在下班途中被车撞伤,而所在公司并未向她支付任何医疗费用。曹志梅于2010年9月份开始在滁州市某公司从事纺织品修剪、质检等工作。当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协议》。公司认为,曹志梅与企业签订的是《加工协议》,曹志梅并不是公司的职工,她与企业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因此不存在医疗费用补偿问题。曹志梅的家人认为,曹志梅就是公司的员工,《加工协议》并不能掩盖她与公司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对上述《加工协议》的做法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加工协议》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和签订该协议的公司没有劳动隶属关系,故认为此协议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是不正确的,该公司不对曹志梅支付任何医疗费用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加工协议》是以加工承揽合同协议掩盖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故该公司不对曹志梅支付任何医疗费用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企业与职工签订《加工协议》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具体情况而定。对用人单位来说,加工工人为企业加工产品,须按企业要求按质、按量、按期交货,企业视加工工人的任务完成量来支付报酬。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承揽合同的规定,即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但是如果《加工协议》中关于加工内容并不明确,不同于加工承揽合同中对承揽内容有明确约定,反而类似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持续性而非一次性、组成性而非独立性的劳动。报酬支付方面,《加工协议》载明,根据企业给加工工人安排的工作内容按月支付报酬,此种方式与典型常见的劳动报酬持续性按月支付方式相同。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此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加工工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不能以《加工协议》掩盖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评价一个合同的性质,不是只局限于考查合同标题,还要对合同本身规定的内容做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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