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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认账,谎言被戳穿

2014-11-25 17:15:59 来源:何少挽


借款不认账,谎言被戳穿


   谢某和张某是生意场上的朋友。某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谢某借款,谢某向张某工商银行的私人账户存入现金25万元,张某承诺3个月后还款,月利息3%。3个月后,谢某找张某要求还款,张某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谢某无奈,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2500元。但是,在法庭上张某说:“我没有向谢某借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某接手此案,斡旋调解。借款还款疑团重重。

   谢某说钱借给了对方;张某却说他没有向对方借钱,这笔款项是对方的还款。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中间究竟隐藏什么秘密呢?经过庭审,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双方确认,原告谢某于2008年4月10日向被告张某支付了25万元。被告张某对原告谢某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提出该款项为其他用途,是谢某返还张某的借款,而不是张某向谢某的借款。

   这两人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究竟是谁向谁借钱呢?这笔争议的款项是借款还是还款?本案会不会涉及诉讼诈骗呢?经过庭审,一审法院采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认定谢强向张某支付了25万元。

   因为日常生活中确实经常存在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后,出借方即向借款方支付借款的情况。所谓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就是说若双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当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具有优势,能够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符合最低的证明标准,即其举出的证据使法官确信,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情况下,法官就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

   本案中,谢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而张某虽然辩称,谢某支付的款项是其他用途,是还款,但张某除自己陈述外,并未向法庭出示其他证据。显然对本案事实而言,谢某的证据更具有证明力。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谢某的主张成立。张某向谢强借款25万元,他应偿还借款。

   谢某要求张某按月利息3%支付借款利息,并提出了谈话录音作为证据。但谢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含混不清,无法辨认其中的谈话内容,不能证明双方曾对借款利息有过约定,因此谢某要求“被告某按每月3%的标准向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法院又指出,谢某可以从现在开始要求张某支付以后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举证不能否认借款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款关系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张某提出:“谢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谢某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即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谢某有向张某账户存入了25万元,但不能证明他们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分析,谢某在本案中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两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张某还认为自己冤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他说:“自己不是适格被告。”据张某解释,他是深圳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深圳某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得知,深圳某药业有限公司曾向谢某借款25万,他本人从没有向谢强借过款。张某认为,这笔款项是深圳某药业有限公司向谢强所借。

   李某法官接手此案后,经过二审庭审,合议庭讨论后,认为案件的关键证据是借款借据,但是现在收款收据证明是公司出具的,而不是张雨军出具的,在既无借据又无收据的情况下,就存在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

   最后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对该案进行补充调查。法院决定去张某二审提到的药业公司进行查账,看当时是否有一笔25万元的进账记录,如果在这段期间有数额相符的进账,则张雨军的上诉理由就能成立,这笔借款不是个人的借款,而是公司的借款,应由公司进行偿还。承认借款两次还清

   正当法官助理准备下去调查时,李某法官灵机一动:“既然某是药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关情况肯定比其他人更加清楚。” 

   一个方案逐渐在李某法官的脑海里形成,他决定采用声东击西的方法,运用心理战术,先给张某打电话:“你们药业公司现在经营情况还正常吧。” 

  “还正常。”张某不知道法官怎么问起公司的经营来了。 

  “你们公司具体地点在哪儿?”李某法官循序渐进地又问到公司财务账等问题,随着问题的深入,张某的心理防线开始被攻破,接听完李某法官的电话后,感觉再坚持“把借款责任转嫁给公司的方法行不通”,便主动提出要调解,但是要求谢强放弃对公司的诉讼。

   察觉到双方都有调解意向后,李某法官召集谢某与张某进行调解。但是,这个调解过程却没有想像中的顺利,主要是谢某已经对张某失去信心,担心调解也只是张某拖延时间的手段,而张某确实提出“因资金周转需要,不可能一次性将拖欠的款项还给谢某”的调解请求。

   作为一名资深法官,李某法官知道,如果现在再不出手指引,这次调解将陷入僵局。大概了解了双方的调解意向和顾虑后,李法官采用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李法官先向刚开始死活不认拖欠谢某25万元的张某阐明利弊:“张某,这笔借款一审已经判赔了,而事实真相你自己也清楚,现在你既然自己提出要调解,那你就要拿出真诚的态度,你表个态,到底要怎样还款。”

   接着,李法官又去安抚情绪有点激动的谢某:“谢某,你的顾虑我们可以理解,但是现在对方已经同意调解还款了,如果因为还款方式弄得调解不成功,那么判决过后,还有一个执行的过程,再起纠纷,你的损失可能还要大。”

   为了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李君贤法官在协商过程中,不断从双方利益出发,向他们阐述每一种方案的利弊,对立的双方终于被推到了一个利益平衡点上。 

  “李法官,这25万元我分两次归还,借款利息与第二笔一起支付。”张某终于承诺按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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