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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14-12-11 14:48:50 来源:何少挽律师


建设工程纠纷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编者按】把建设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现建设工程欠款时,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者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欲知答案,敬请留意谭冬梅律师团队为您推送的案例!

文:何少挽律师

【案情摘要】

2005年,中铁某局承包建设浦南高速公路A标工程后,将该工程的浦城路段分包给被告金某某公司施工。20051113日,被告金某某公司将其承包的浦南高速公路毕岭头隧道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李某施工。2006115日,被告某又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防护和涵洞工程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徐某施工。

原告施工的工程于200812月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其工程款经审核,被告李某尚欠原告徐某工程款201597元。2013年,原告徐某因追要工程款将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李某与被告金某某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欠款。

【律师评析】

   被告金某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部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又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徐某,均违反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的行为,金某某公司与李某应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所谓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根据我国《建筑法》第29条,分包行为本身是法律所允许的,只是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分包,如违背了这些条件则构成违法分包。本案中,中铁某局作为总承包人,将浦南高速公路浦城路段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金某某公司施工,符合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但分包单位被告金某某公司将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被告李某以及被告李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分包。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是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其中对于“发包人”,理论上有不同的理解。对于发包人,应作狭隘理解,在本案中应只指中铁某局,而不能扩大解释地将被告金某某公司也理解为发包人。

第三,为遏制当前建筑施工领域屡禁不止的违法分包和转包的行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加强违法分包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被告金某某公司与被告某对违法分包存在共同过错,应就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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